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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标公司对赌:赢了判决,为什么执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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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标公司对赌:赢了判决,为什么执行不了

对赌条款通常约定,业绩不达标时由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或现金补偿。投资人拿到胜诉判决后却发现,执行阶段卡住了:公司没钱,或者回购需要先减资,而减资需要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不同意。这就是「与目标公司对赌」的结构性难题。

核心判断

  • 结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本身通常有效,但能否实际履行取决于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
  •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指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边界目标公司回购无法履行,只能转向创始股东

一、一个真实的争议:判决支持回购,执行阶段卡在减资

事实:某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业绩未达标,起诉要求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法院判决支持,但执行时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工商无法办理变更。

争点:判决支持回购后,未完成减资的能否强制执行?

裁判逻辑:执行法院认为,股权回购涉及注册资本减少,需先完成减资程序,否则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案件中止执行,投资人转而起诉创始股东,依据其连带责任条款获得清偿。

启示:对赌的对手方选择,比对赌条款的措辞更重要。跟公司赌,赢了也可能拿不到钱;跟创始人赌,才有人真的会掏钱。

二、规则落点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指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一纪要明确,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司法第 224 条规定减资须经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这使目标公司回购在程序上依赖其他股东配合。

三、把标准落成算式

判断项标准
回购主体创始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不受减资限制;目标公司承担的,须完成减资
现金补偿以公司可分配利润为限,不足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减资程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诉讼策略同时起诉创始股东与目标公司,确保有可执行财产
担保安排要求创始股东提供股权质押或保证

四、两种说法各有道理

一种说法是:对赌协议应当全面有效。理由是,双方自愿约定,公司也应受约束,否则投资人无法获得保护。

另一种说法是:公司回购受资本维持原则限制。理由是,公司不能随意减少资本,否则损害债权人利益。

分歧的落点:司法选择了「协议有效 + 履行受限」的折中:承认对赌效力,但回购须走减资程序,现金补偿须有可分配利润。投资人真正的保障应放在创始股东身上。

五、边界条件

  • 其他股东拒绝配合减资:目标公司回购无法履行,只能转向创始股东
  • 公司无可分配利润:现金补偿请求可能被驳回
  • 创始股东无财产:即使胜诉也难执行,需提前设置担保
  • 对赌条款约定仲裁:仲裁裁决同样面临减资程序的履行障碍

六、怎么落到纸面

  1. 对赌义务主体优先选择创始股东,公司作为补充
  2. 要求创始股东提供股权质押、房产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3. 在协议中约定减资程序的配合义务与违约责任
  4. 现金补偿条款明确以可分配利润为限,避免无效
  5. 争议发生时同时起诉公司与创始股东,保全财产
  6. 提前评估公司可分配利润与减资可行性

七、容易踩的坑

  • 仅与公司对赌:判决胜诉但执行受阻
  • 无担保安排:创始股东无财产,胜诉无意义
  • 现金补偿超额: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投资人需返还
  • 减资程序受阻:股权无法变更,回购落空

常见追问

与公司对赌一定无效吗?

不一定。协议有效,但履行受资本维持原则限制,需完成减资或存在可分配利润。

可以约定由公司担保创始股东的回购义务吗?

可以,但公司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否则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对赌失败后还能要求继续履行吗?

可以,但需满足履行条件;无法履行的,可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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