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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伙事务执行

以下文章均与「合伙事务执行」相关,按发布时间倒序排列。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95条:没照就开张,或者改了不去登记,都要罚

第95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责令停止,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95条:没照就开张,或者改了不去登记,都要罚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96条:把企业的钱装进自己口袋,要退还要赔

第96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

合伙企业法第96条:把企业的钱装进自己口袋,要退还要赔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97条:该全体同意的事自己拍了板,损失自己担

第97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97条:该全体同意的事自己拍了板,损失自己担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98条:没被授权却去管事,出了损失要赔

第98条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98条:没被授权却去管事,出了损失要赔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1条:清算人自己捞钱,要退还要赔

第101条规定,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合伙企业法第101条:清算人自己捞钱,要退还要赔
法律责任与附则

合伙企业法第104条:登记机关的越权与腐败,也要追责

第104条规定,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合伙企业法第104条:登记机关的越权与腐败,也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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