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31条:这六件事,多数决不算数
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六类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企业名称;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处分企业不动产;转让或处分。
合伙企业法第36条:没有账簿的合伙企业,清算时只能认栽
第36条要求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这意味着合伙企业虽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仍须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
合伙企业法第37条:内部约定的权限,挡不住不知情的外部人
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条确立了合伙企业的外观责任:内部权限安排只在内部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48条:五种情形一旦发生,退伙自动生效
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合伙企业法第56条:名称里的「特殊普通合伙」六个字不能省
第56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这与第15条(普通合伙)、第62条(有限合伙)共同构成合伙企业名称的法定标注体系。
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两个人起步,五十人封顶,至少一个 GP
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人数上限与 GP 配置要求,共同构成。
合伙企业法第62条:名称里的「有限合伙」,是给投资人的第一道提示
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这是法定名称构成要素,与第15条(普通合伙)、第56条(特殊普通合伙)共同构成合伙企业名称标注。
合伙企业法第66条:LP 的名字和认缴额,必须写进登记
第66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这一要求使 LP 的身份与责任上限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合伙企业法第85条:七种情形,企业该散了
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
合伙企业法第90条:清算报告要全体签字,十五日内报送
第90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