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31条:这六件事,多数决不算数
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六类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企业名称;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处分企业不动产;转让或处分。
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能既当老板又做对手
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
合伙企业法第33条:可以不均,但不能一边倒
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
合伙企业法第34条:增资不是想加就加,减资更不是想撤就撤
第34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增减出资会引起份额比例、分配比例与责任范围的变化,须遵循协。
合伙企业法第35条:请来的总经理,越权签约谁负责
第35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
合伙企业法第36条:没有账簿的合伙企业,清算时只能认栽
第36条要求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这意味着合伙企业虽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仍须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
合伙企业法第37条:内部约定的权限,挡不住不知情的外部人
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条确立了合伙企业的外观责任:内部权限安排只在内部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先动企业的钱,再动合伙人的钱
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这意味着企业财产是第一顺位的责任财产,合伙人个人财产是补充。该规则与第39条的无限连带责任衔接。
合伙企业法第39条:企业的债,合伙人要用全部身家兜底
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任财产及于其全部个人财产,且债权人可以任选一名或数名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40条:替别人还了钱,怎么要回来
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第3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追偿的范围是超出自己应担份额的部分,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