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85条:七种情形,企业该散了
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
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
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
第87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六项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
第88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第89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90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销消灭的是企业主体资格,不消灭合伙人的法定责任。
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第9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第9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第95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责令停止,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
第96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