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13条:换了合伙人、改了名称,十五天内必须去改登记
第13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义务主体。
第13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义务主体。
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五项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
第15条要求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这是法定名称构成要素,也是对外公示责任形式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标明「有限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
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
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十项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
第19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
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一条确立了合伙企业财产的独立性基础,也是第21条禁止清算。
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
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
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
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